在过去多年,公民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类申请时,分为两派不同观点:一派是以“生活重心”为依据的。根据这派法官的意见,申请人即使没有住满三年,只要其“生活重心”在加拿大,还是有可能得以入籍。另一派是以“实际居住”日为依据的。只要没有住满三年,一律拒绝。
近年来,由于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的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未住满三年的申请人,想以“生活重心”理论为依据获得公民身份,可能性已经变的很小了。因此,有些申请人就转而用作假的办法。谎报自己在过去三年的居住情况,以获得加拿大的公民身份。
最近,为防止作假谎报的情况的发生,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于2006年8月2日制定一套内部《作业规则》,详细指导公民部官员,如何审核公民入籍申请材料,杜绝作假的继续发生。
该《作业规则》开宗明义指出,大多数申请人所提供的居住日期表,都是真实的。但有少部分申请人确实存在作假的情况。《作业规则》详细列举了一些应该引起公民部官员注意的疑点,要求公民部官员在发现这些疑点时,及时对申请人的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
《作业规则》提醒公民部官员,在审核入籍申请表时,要注意以下疑点:
一、 申请人对居住时间的申报
1) 对申请人申报的境内居住的时间,应该对比公民暨移民部所能掌握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申请人的移民纸、枫叶卡、护照上的入出境盖章、移民部的电脑记录,以及申请人当时申请枫叶卡时所填报的居住时间的记录。
2) 凡申请人无法充分地罗明过去四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者,或是其所列的居住时间不可能是准确者,重点核查。
二、 注意申请人以往的入籍申请历史
1) 申请人过去曾递交过公民入籍申请,但是由于居住时间的问题曾被拒绝;
2) 申请人过去递交过公民入籍申请,但是后来该申请被放弃或撤消了。
三、 注意申请人的外国护照
1) 如果申请人护照上入出境盖章显示申请人在某一段时间幷没有在加拿大居住,但是,其公民入籍申请表上却显示为在加拿大居住者;
2) 当申请人在入籍考试时,将会被要求出示护照。或者,在面谈时,也需出示护照。如果申请人的护照上显示出其最后的进入加拿大的入境章,或者,从其他国家出境时所盖的出境章是发生在最近几天者;
3) 申请人换了新护照,但是无法提供出过去四年中所使用过的护照者,或者,申请人所持的新护照是在加拿大境外获发的;
4) 申请人在参加入籍考试或面谈时被要求携带护照,而申请人没有携带。
四、 移民部记录
1) 移民部的档案资料显示申请人经常旅行,幷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或者,公民部获得举报,申请人有可能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或者,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时已经放弃过或准备要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或者,申请人曾被海外移民官认定丧失了永久居民身份者;
2) 如果申请人已经被移民部认定,没有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因而已经丧失了永久居民身份者。
五、 其他证据
1) 公民暨移民部的电话热线中心(Call Centre)或移民部信息系统收到举报,告知某申请人经常出国旅行,或是告知该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在加拿大居住者;
2) 申请文件本身看上去不真实或有可能做假者;
3)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与申请照片上的签字有明显差异者;
4) 申请表所附的照片是在海外拍摄的,但而申请表却上没有列出申请人在这段时间是在海外;
5) 申请人的雇主没有被列在申请表上,或申请人雇主电话区号不同于申请人的家庭电话区号,或者,公民部无法联络到申请人的雇主;
6) 几个不同的申请人使用的是同一家加拿大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几个不同的申请人所申报的加拿大公司,其董事会成员的名单是相同的;
7) 申请人为自雇者,其雇主证明信是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是由申请人之家庭成员签字者;
8) 几个不同的申请人所填写的居住地址、或家庭电话号码或工作地址相同,但是他们幷没有同时递交入籍申请;
9) 不同的申请上使用了同样的书写字体或打字样式,但是这些申请幷没有一起递交给公民部,而且,这些相同格式的申请表上也没有注明申请表是由其他人(特别是专业人员)协助申请人完成填写的(注意,这是指有专业人员协助申请,但专业人员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
10) 申请表的签字日期恰是申请人在海外逗留的时期;
11) 申请人是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在海外工作,而申请人本人或是其亲属是该公司的业主或股东;
12) 申请人的指模卡印制手续是在海外完成的;
13) 申请人的加拿大医疗卡已经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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