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华人社区存在一个普遍的误会,即误认为新移民一旦“登陆”并拿到枫叶卡便就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即使他们登陆后又返回中国,很少呆在加拿大。出于这种误会他们在加拿大按居民报税,申报海外资产等等。这种误会及错误的做法可能会带来的一个麻烦是,当被查税查到时,加拿大税局会使用“净资产评估”方法来评估其全球收入及净资产的增长。这些人还有另一个潜在的问题:当他们要当加拿大税务非居民时,他们算是从居民身份变成非居民,所以需交“离岸税”;但实际上他们从未获得过加拿大居民身份,因而本不应存在“离岸税”的问题。
加拿大税局一般认为新移民“登陆”是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并算获得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但这一说法能成立的前提是新移民登陆后将留在加拿大居住(最少是大部分时间呆在加拿大)。
加拿大的法院系统在确定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时,依赖的法律规则有两套:一是加拿大国内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规则;二是国际协议规定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后者适用的前提是纳税人同时被加拿大和另一国都视为其税务居民,而该国与加拿大签有税务协议。这里需说明的是加拿大税局制定的“居住联系”模式规则不具法律效力。
中国新移民在加拿大“登陆“后,如果返回中国居住,工作,或经商而很少呆在加拿大,那么不仅按加中税务协议他们仍然属于中国税务居民,而且按加拿大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他们也属于加拿大非居民。按照“正常安居”模式规则,纳税人只有“将其正常的生活,安顿或维持或集中”在加拿大,才算是加拿大居民。
国际税务协议在确立纳税人的非居民身份方面,起到两个作用,一个是维持非居民的非居民身份,虽然他们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关系;二是将居民变成非居民。加中税务协议,对于许多华人也同样起到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签订于1986年的加中税务协定书,在确立税务居民身份方面(第四条),采用了通用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的经合组织模式。这意味着华人移民在加拿大“登陆”并获得枫叶卡之后,如果大部分时间仍然是呆在中国,其税务居民身份一般应按顺序由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的重心(即个人及经济关系),习惯性居处等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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