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2月20日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指出,公职人员对“裸官”的认同度要高于公众。有38.9%的公职人员认同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而认同这一做法的公众占比为34.2%.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对北京、四川、浙江等23个省市的部分公职人员和公众展开调查.。综合《法制日报》及人民网消息,在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中,省部级15人,地厅级/司局级58人,县处级290人,科级605人,科级以下463人,共1431人。
调查显示,在“公职人员配偶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这一问题上,在“可以拥有”、“司局级以上不得拥有”、“县处级以上不得拥有”、“所有公职人员都不得拥有”以及“不清楚”等选项中,38.9%的公职人员选择“可以拥有”,仅有34.2%的公众选择此项。
此外,在“公职人员子女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这一问题上,有46.7%的公职人员选择“可以拥有”,公众对此问题的认同度为 39.7%。
“裸官”一词源于庞家钰一案。2008年6月,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庞的妻儿早在他大权独揽的时候,于2002年就已移民加拿大。
芜湖市政协常委、中国民主同盟成员周蓬安在自己的博客中,把像庞家钰一样,将那些妻儿都在境外,自己孤身一人在国内做官的人称之为“裸体做官”。
官员与斯土斯民同呼吸共命运被认为是基本的政治道德。例如,在2008年台湾地区选举中,竞选人马英九及其家人就因为曾经拥有美国“绿卡”而被对手质疑其对台湾的忠诚度。
2008年,香港政府官员的绿卡风波也曾备受香港社会关注及争论。时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苏锦梁、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谭志源等5人被曝均拥有外国居留权,最后5人都选择放弃外国居留权。
在官方文件中,“裸官”的正式称谓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国现有法律对官员家人——配偶,子女,孙子女申请外国绿卡与入籍,尚无禁止性规定。
201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
这一规定,主要意义在于表明了对“裸官”的特别注意,而非限制其官员资格。目前,真正对“裸官”作出具有针对性的任职限制规定的是广东省。
2009年,深圳市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2012年1月,该规定从深圳推向广东。《南方都市报》消息称,广东省委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领导职务。
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受到了舆论的积极评价,但是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人民日报》曾对此刊发消息称,有人认为是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性;有人认为,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还有的认为,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民主,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官”制造了便利条件。
“官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是向上级报告,更应接受公众监督,要有配套制度,有相应的核查机制跟进,对虚假报告、瞒报者,要有相应的惩处办法,这样才能起到根本实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说。
与此同时,也有人提出异议,“裸官”不能担任正职是“有罪推定”:“裸官”不一定是贪官,贪官也未必“裸官”。不过,近年来见诸媒体的贪腐事件中,部分外逃贪官的确是”裸官“。例如,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温州市鹿城区区委原书记杨湘洪……“裸官”的名单上,还有一连串的名字。
《瞭望》周刊报道称,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认为,“配偶和子女移民国外的官员,不一定就是贪官。但想办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国外,为自己留条后路,则是现代贪官惯用的伎俩,已非秘密。”。
还有人提出:官员的配偶子女也有迁徙权,不能因为自己的丈夫、父亲是官员,他就没有迁徙自由,没有出国的权利。
对此,《瞭望》周刊报道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韵公解释说,“这并不是说,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就无权出国,只是在移民问题上,对中高层官员的制度要求应更为严厉。”
长期从事预防贪官外逃研究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应加强官员子女出国的审查制度,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以规范,要求官员说明子女出国费用的数额、来源、用途,并与该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报情况联系起来考察,增加公示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从近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外逃裸官多是已有一定级别的官员。这种现象也引起了社科院调研组的注意。
前述《法制日报》报道称,调查显示,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均超过半数(分别为53.3%、53.4%、51.7%)认为其子女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科级人员选择此项的比例为49.6%。《报告》特别指出,这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高级别公职人员对“裸官”更宽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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