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移民部的资料,配偶(spouse)及同居伴侣(Common-Law Partners)移民均属家庭团聚类移民。2002年的移民法首增同居伴侣类移民,指的是不论性别的两人,已形同夫妻一起居住及生活满12个月或以上(可因出差或家庭原因短暂分开)。
同居伴侣类别移民担保人资格:
(1)年满18岁;
(2)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并居住加拿大;
(3)负责提交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所有申请表和补充资料,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4)从被担保人获得永久居民身分起,经济上支持被担保人满三年。
证明同居伴侣关系的文件包括:
(1)共同的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2)共有房产;
(3)共有的住宅租赁协议;
(4)共有的租金收据;
(5)共用设备(电力、瓦斯、电话)帐单;
(6)共同的管理及家庭开支;
(7)特别是家居用品的共同采买证明;
(8)共用的邮件地址。
註:仅合租一处或仅是邮件、驾照、房租合同等使用同一地址都尚不构成「同居」关系。
同居伴侣类别移民申请步骤:
(1)拥有加国合法身分的伴侣申请作担保人,与政府签订《协助家庭成员担保书》(Undertaking to Assist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以确保不会依赖政府经济援助;并提交《担保家庭成员申请表》(Application to Sponsor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协议;
(2)被担保人填写《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anada –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申请永久居民,并通过健康、犯罪纪录及背景检查。
曼省华人网 http://mbchinese.ca:曼省华人网 » 为同居者办移民 加拿大担保人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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