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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和法律不同:新移民亟待补课

“强奸”、“猥亵”这些对于华裔移民并不陌生的词汇,在加拿大似乎很少见,取而代之的是“性侵”、“性剥削”、“性邀请”等,其中有些词汇到了简直难以理解的地步,新环境下的性形势如此复杂,新移民亟待补课才能跟上,不然的话稀里糊涂犯了法岂不可惜。

天气渐暖以来记者的电子邮件信箱,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警方有关性侵案件的案情通报。多伦多警队反性犯罪组的探长克诺涵在接受《加拿大都市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性侵案的确跟天气有很大关系,据估测多伦多平均每天有各种类别的性侵案多达40起,但是报案的每天平均只有7起。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对于性侵的界定模糊,害羞甚至害怕。

检控官布朗为我们普法

检控官布朗是安河司法厅的一名检控官,从业已经12年,两年前开始常驻多伦多警队。专门在警方提出指控前为其进行法律指导,要求补充调查以备足材料,确保指控有效。身为女性,布朗与警队反性侵组合作密切,因此由她来解释这些专业的控罪是再适合不过了。

布朗的办公室位于警队6层重案数据管理办公室的内部套间,桌头就是一本2011年版的《刑法》,在整个采访中她不时翻动厚厚的刑法为记者普法。然而,需要几年苦读才能搞明白的法律术语,哪是短短几个小时就可以说得明明白白呢?在整个采访中布朗也不时抓耳挠腮,试图尽量找出比较恰当的比喻来说明这些枯燥的法律名词。

布朗表示《刑法》总是在变动之中,加拿大以前也有强奸罪名,后来都用性侵取而代之。关于儿童性犯罪的条款,最近的一次变动是在2008年,主要是把受害者年龄界限从14岁提高到16岁。

为了使读者明白,布朗就以下的一些法律名词作了解释。

性骚扰

指对16岁以下儿童,对其身体任何部位,实施含有性含义的直接或者非直接的触摸。最高处罚为10年监禁。

布朗表示,这里的身体部位不仅仅是指性器官,而是指所有部位。接触方式可以是用手触摸,也可以是身体其它部位接触,也可以是拿着笔、工具等来接触,并不需要强迫,无论孩子同意与否都不行。

关键的是这些触摸是含有性意味的,如果仅仅是意外碰撞,或者提醒性的触摸,是不算作性骚扰的。这里的孩子从小就被教育尽量不要与他人有身体接触,有的国家或者民族有自己的传统,大人抚摸他人家的孩子表示喜欢,这样很容易会被误读,或者被坏人利用。因此新移民需要改变以往的行为准则,尽量不要碰别人家的孩子。

引诱进行性接触

引诱、教唆、煽动16岁以下的儿童,具有性含义地直接或者间接地触摸另一个人,包括教唆者本人。这种触摸可能是儿童的肢体或者让儿童使用物体来触摸。最高处罚是10年监禁。

这个罪名在中国是没有专门列出的,很多新移民也对此不甚了解或者理解。布朗表示,这种引诱教唆可以是用语言或者手势建议、要求、鼓励孩子来触摸自己身体的任何部位,并且是含有性意味的触摸,无论孩子同意与否都属犯罪。

性剥削

任何身处对18岁以下儿童有监管和教导权的人,诸如老师、教练、长辈,以任何方式对儿童进行有性含义的直接或者间接触摸。或者引诱、教唆、煽动儿童对其进行性含义的触摸。最高处罚是10年监禁。

性剥削对于华人来说也是比较陌生的罪名,布朗表示这个罪名受害者年龄仅限于16和17岁,记者对于这一年龄界定以前也是不清楚的。布朗指出,《刑法》里有一个专有名词“年轻人”,是特指16到18岁年龄段的人,过了18岁生日就不是了。另一方面比较重要的因素,犯罪者对受害人有一定的掌控权,利用这种管理的权利来威逼利诱受害人,无论受害人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属犯罪。

性侵

性侵是强奸的法律术语说法,包含了性骚扰类的触摸以及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被分为三个级别:性侵、使用武器性侵、恶性暴力性侵。

布朗表示,以往是有强奸这个罪名,后来法律修改一律称为性侵,性侵是针对成年受害人的,这个性侵包括了一般性的性骚扰到实质的强奸。她表示立法原则是性骚扰和强奸仅仅是程度不同,但是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是相同的,因此一律统称性侵,同时也是保护了受害者的隐私。

一般人会认为性侵都伴随着极度的暴力,布朗解释说加拿大的性侵最被分为三个级别,这三个级别都有可能是有强奸的实质行为,也可以是触摸之类的性骚扰。之所以级别不同,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武器,是否造成伤残,是按照行为方式和后果来看的。有的性侵犯罪过程可能是没有暴力的,只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触摸,或者执意而为,并非都有拳打脚踢的强制行为。

相信警察可以帮你

多伦多警队总部有性犯罪调查组,各分局也有同样的机构。布朗指出,如果嫌犯和受害人是相识的,一般由分局调查,如果是陌生的性侵者,这样的性侵者其危害性更大,还有可能四处性侵其它受害者,需要整合警力调查嫌犯的身份,就需要交由总局性犯罪调查组。总局性犯罪调查组有70多名探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警察。比如克诺涵从警27年,在性犯罪调查组已经7年。

在接受《加拿大都市报》专访的时候,克诺涵希望传达一种信息:性罪案中的受害者要相信警察会认真查案,一定要报警而不是哑忍。如果不幸发生了性侵案,受害人可以选择报警,警察会带你到医院作检查,并允许家人或者朋友陪同。受害人最好能妥善保护现场,不要移动或者消除任何痕迹或者证物,不要立刻洗澡、更换衣服或者丢弃脱落的头发等。也可以直接去医院,告诉医院主管医生发生了什么。或者和性侵热线、其它设会服务机构联系。重要的是你要写下来任何可以记住的细节,任何时候报告以往的性侵犯罪都是可以的。

疑犯被捕后可能会被保释

如果警察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拘捕疑犯。克诺涵表示,不少受害人都担心嫌犯被抓之后,往往是第二天就放回家了,直到审判结束都看起来非常自由自在。她解释说,法庭如果觉得疑犯不会对他人造成威胁,疑犯是可以得到保释,直到审判结束。但是不用担心,嫌犯的保释是有条件的,意味着他不可能与受害者有任何接触,甚至通过第三方也不行。嫌犯也不能在靠近你家、公司、学校等地方出没。如果他违反这些禁令,就会再次被捕不得保释,并会被指控新的罪名。

如果嫌犯最终被判定有罪,法官会要求受害者填写一份《受害者受影响报告表》。主要是让法官了解受害者被性侵后情绪、生活、身体方面所受的影响,法官在判决时会依此作为参考,因此受害人的陈词可以说非常重要。当然受害人可以不填此表,如果在填写时需要帮助,该案警员和社工会提供帮助。

性侵罪犯的刑罚

根据以往的审判总结,克诺涵指出法官的判决一般有如下几种:

小区服务监管:要求罪犯参与小区服务一定的时间,以观察其行为是否走入正轨。警方有专门的督察监管他们的小区服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官判决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禁酒、远离某些特定的人群、远离某些区域、宵禁等。这种处罚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如果罪犯在此期间违反禁令,会被拘捕并多加一项“违反禁令”的指控。

受监管释放:要求罪犯遵守一定禁令下予以释放,在监控官的监管下免于牢狱监禁。法官在一定时间内依此观察罪犯是否能遵守法官禁令,然后在观察其结束后决定是否实以更加严厉的处罚。

间歇性监禁:当法官判决90天以下的监禁,罪犯只需在周末去监狱服刑。允许罪犯在每周日常时间去工作或者上学、照顾孩子等。这样的处罚都会伴随一定的禁令,罪犯在非入狱时间要遵守所有禁令。

监禁:罪犯需要在监狱服刑。法官也可同时下“禁止联络受害人令”,要求罪犯在监狱内向外打电话时禁止与受害人联络。如果刑期少于两年,罪犯会被送进省立监狱,罪犯出狱后也可能还会有一个“禁令”傍身,以保护受害者。如果刑期超过两年,罪犯会到联邦监狱服刑。

大部分罪犯不需要在监狱服满刑才能被释放,通常在服一定时间的刑之后可以获得假释。受害人可以要求出席罪犯的释放或者假释聆讯。

假释:一般犯人在服刑超过三分之一,或者7年以上时可以申请假释。假释委员会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作出是否允许假释的决定,如果犯人的假释申请被拒绝,他可以两年以后再申请假释。一些在联邦监狱服刑的犯人,即使已经服刑超过三分之一也不得假释,法官有最终决定权。犯人获得假释并不意味着脱离监管,假释期间仍要在假释官的监管下,遵照一定的禁令做一些小区服务。

媒体禁令的作用

在当今媒体非常发达的时代,受害人也担心自己会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因此不敢报警。克诺涵表示,警方不会公布受害人的名字,或者其它任何可以确定受害人身份的信息。受害人可以在首次出庭的时候告诉法官,要求法官颁布媒体禁令,禁止报道受害人的任何故事。

但是受害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会接受法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如果嫌犯和受害人之前是认识的并有过性关系,受害人有可能需要回答以往二人之间性生活的问题,非极端情况下,不会向受害人询问其与其它性伙伴之间的性生活,这与性侵成立与否无关。因为性侵是指一切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接触,可以是一个不想接受的吻、拥抱、骚扰、强奸和试图强奸。由于前一段“荡妇论”事件的发生,警方特别强调性侵案中受害者永远不存在过失,无论你穿成什么样,无论你和谁在一起或者你身处何出,都不应受到性侵害。

性侵小统计

加拿大女性反暴力小组研究发现,女性遭受的性侵有38%来自于其丈夫、同居者或者男友。被性侵的女性们其中69%的性侵者是她们认识的男人。

这些仅仅是报警的案件,研究者相信还有很多女性采取了哑忍的态度。加拿大统计局的数据给出一个惊人的数字,只有6%的受害者报警。

据估计80%的受害者担心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让她们的心灵遭受二次伤害。

根据2003年加拿大司法统计显示,报警的受害者60%是17岁以下的少女。性侵案的施暴者97%是男性,受害者有8%是男性。

2002年统计显示,报警的性侵案件有64%发生在家里,26%发生在公共场所,10%发生在商业区。

报警的案件中80%是认识的人作案。性侵者10%是朋友,41%是熟人,28%是家人,只有20%是陌生人。

80%的性侵案发生在家里,其中38%是在受害人家里。

加拿大为什么没有强奸罪?

英文强奸“Rape”一词原意是盗窃的意思。

加拿大早期女性是属于从属地位的二等人,因此这种定义似乎把女性视为己有物品,被强奸就是被偷的感觉。

1983年以前,强奸被定义为“非婚姻关系下的男性未经女性同意,将阴茎插入其阴道内。如果阴茎未插入仅发生其它性行为不界定为强奸。”

这意味着男性不会被强奸,丈夫不可能强奸其太太。当时还有一些传统的观点被普遍认可,比如男性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有权与其它女性性交,诸如女性穿着暴露,勾引男性等情况。

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更多的女性进入政界、法律界等,促使法律进行改革。

1983年加拿大通过C-127法案,修改对强奸、试图强奸、猥亵的定义。C-127法案消除了以性别为基础的刑法界定,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婚内性侵也属犯罪等。

C-127法案通过之后,加拿大的性侵犯罪一度飙升,主要是因为新的界定于人们传统观念的混淆矛盾造成的,强奸和性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

相关案例的判决

加拿大暴力受害者协会2011年2月公布一份《儿童性虐研究》的报告,列举了加拿大一些性侵儿童罪案的最终判决:

1.Bill Bradley 强奸和鸡奸19名儿童,判6年。

2. Wray Budreo性侵3名儿童,他在30年内性侵男童22次,判6年。

3. Cecil Miller强奸和鸡奸8名儿童,其中一名是还带着纸尿裤的幼童,判7年。

4.一名男子酒后性侵2名12岁的女孩,判罚500元罚款,45天监禁。

5. 牙医Masura Fujibayashi自1962年到1988年先后证实17次性侵儿童病人,估计应该有450名受害者,判刑4年。

6. 天主教神父John Monegahan14项猥亵罪,3项性侵6岁儿童,估计应该有250名以上受害者,判刑4年。

7.一名男子性侵其妻子名下托儿所的2名女童,判4年监禁,1年半后假释。

多伦多警队性侵罪统计表

年度报案数 结案数 结案率

2005年 2,899 2,293 79.1

2006年 2,707 2,17780.4

2007年 2,537 1,962 77.3

2008年 2,569 1,996 77.7

2009年2,667 2,008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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