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为什么中国老百姓的日子如此难过?
没有任何人否定这个事实: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国力大大增强,中国目前已是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个事实:中国老百姓的日子依然难过。他们没有同步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物价向欧洲看齐,工资却向非洲看齐。平均而言,中国劳动力的价格,若与北美比较,只有美国的25分之一、墨西哥的5分之一。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各人有各人的看法,连主流的经济学家的看法都不一致。如茅于轼先生曾认为,这是因为美国的流通领域的交易频度比中国要大得多所致,商品交易频度越大的地区劳动力价格则越高;郎咸平先生则认为,这是欧美发达国家控制了世界商品的定价权所致,在世界产品经济的6个主要环节中,中国经济所从事的是最不赚钱的生产过程;更有其他经济学家认为,这是由于中国的投资过大,中国的财富全变成钢筋水泥铁轨了;而更多的民间老百姓则认为,这一切都是中国的贪官污吏造的孽…
中国老百姓的日子难过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笔者在此文要提出一个另类观点:中国老百姓的日子难过之最大的原因或许不是经济原因,不是政治原因,而是法律原因:这源于中国人不讲理。更确切地说,这是因为在中国人的骨子里,还没有接受现代法制观念:这导致中国社会迄今的法理,依然只是对统治阶级有利,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千百年来的法理悲剧,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为此,在本文中,笔者不想先谈论大道理,而只是从一桩小事说起。
与国内一友人通电话,他谈到了一起多少有些凄惨故事:一位40多岁的大婶在超市打工,下班时偷了一袋面包被老板发现,老板要开除她。结果这位大婶扑通就跪倒在地,向老板哭诉说:老板,您就饶了我这第一次吧,我以后再也不敢了!我也不容易啊!上有老下有小…再说了,我跟您这么多年,大前年遇到超市资金周转紧张,您工资拖了三个月才发,我一句话都没说,还有年前因商场施工,我们长时间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我也没提半个不字…。但这位雇员大婶的下跪求饶并没有用。老板听罢她的陈述,反倒还更坚定地要把这位大婶给开了:我怎么能相信她的承诺呢?她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是理由?这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局面,是不会短期改变的。这次偷的一袋面包我如果饶了她,下回她岂不是可以再偷价格更高的一桶油,再下次甚至偷更值钱的东西…我办企业岂能纵容小偷!
在中国人看来,一方面,人们的同情心似乎偏向于这位雇员大婶这一边,但另一方面,道理似乎又在老板这一边。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依然是前苏联遗留至今的教科书定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正体现在本案中老板和雇员关系的不平等:老板对雇员的伤害,如前述的拖延工资、让雇员加班不给加班费,这在中国人看来,完全只是道义上的问题,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必须道德高尚。雇员若对老板的这种道德低下的行为不能忍受,如不给加班费,则可以去争嘛,若争不来立马走人就是了,没有人逼你一定要在这位老板手下干活。但雇员对老板的伤害,不要说上述偷窃行为是违法的,即便没有违法,哪怕雇员仅仅只是和老板顶嘴吵架、而导致了老板的不满,老板就可以将其开除的。这是因为公司是属于老板的,老板就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这就是中国人所讲的道理。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在中国人看来,这仅仅只是指不同的人犯了同样的罪,其惩罚的严厉程度是一样的,即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不能套用到老板和其雇员的关系也是平等的。这就是在法律意志论观点下,中国人的讲理逻辑:这样一来,任何道理当然都是对当权者的一方有利。
但是,中国人所讲的理,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却与欧美现代法治社会下的法律理解,是有本质的区别。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公司是老板的,只能说明老板拥有其产权,老板可决定公司的运营事务。但老板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却不是一个产权关系,绝不是老板想雇就雇、想炒就炒,而是一个必须相互尊重的人权关系:这种人权关系是以符合法律的、双方事先商定好的雇佣契约为基础的。西方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契约的实施,此乃现代社会下的法律契约论的观点。从法律契约论出发,与法律意志论出发,二者讲理的讲法,就大不一样。为此,笔者仍以上雇员大婶偷面包为例来说明一下,假如该案例发生在加拿大,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首先,上述雇员大婶偷面包的事件若发生在加拿大,这个偷窃罪名能否成立?这就要谈到法律契约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任何行为的鉴定,须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来做出,而不是意志论中,有权的一方就更有话语权。
在以上案例中,超市的老板不是执法人员,他是无权认定雇员就犯有偷窃罪的,即便这位大婶承认了偷窃行为,这与犯有偷窃罪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这当中还有检控和审判的过程。老板只能报警,由警察来决定这是否要检控为偷窃罪。在加拿大,盗窃、打人等都属于刑事犯罪,这样的刑事案件只要一报警,通常警察5分钟之内就会赶到现场。那么,警察是否会将此大婶偷面包的案件, 检控为偷窃罪呢?
加拿大的司法的出发点是无罪推定,分析此案的逻辑前提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的人,应当不会冒留下刑事犯罪案底之险去偷一袋面包,她这么做,可能还会有某种其他的原因。所以,前来调查的警察即便确认了其偷窃的证据,也不会贸然认定这就属于刑事盗窃犯罪,而是要进一步查证,这位雇员大婶与超市老板之间,是否还有什么其他的个人恩怨?显然,如前所述,超市老板曾拖延过工资、还有不付加班费的情况。这说明了老板欠雇员的,已远超出了这袋面包本身的价值。这样一来,警察就更可能将其定性为民事的纠纷案,因为从更公平的角度来看,这位雇员大婶之偷窃行为,其原因应当不是、至少不完全是非法贪图利益,而是含有某种对老板的不满的报复因素。所以,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加拿大,不要说将来会不会被法官判定为盗窃罪,警察将其检控为盗窃罪之可能性,都是非常低的。
顺便多说一句,加拿大警察执法是非常严格的:不要说此案偷窃的面包之价值可能有数元,即便是偷窃了仅值几分钱物品的案例,警察都可能依法检控为盗窃罪,而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几年前,多伦多曾有过一则新闻报道谈到,有位在商场购买图钉的顾客想贪小便宜,在买的这盒图钉中取出4枚,换取了另一盒价格稍贵的彩色图钉中的4枚,但这一作案过程恰好被商场的录像监控人员发现了并报警,结果该顾客在付款台被人赃俱获。这样的小额盗窃案,判刑当然不至于,但该顾客却因此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此君至少要花费上万元律师费,折腾半年以上才能走完司法程序结案,洗清掉这个犯罪记录。该案例和本案大婶偷面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这属于单纯的偷窃行为,窃者与被窃者之间并无任何纠葛,所以,其偷窃物品的价值虽然仅值几分钱,但也被检控成了盗窃罪。
其次,退一步说,即便警察将这位大婶雇员检控为盗窃罪了,那么,老板就能够据此为由而开除这位雇员吗?回答依然是否定的。这就要谈到西方法律契约论的核心概念,一切以契约条款为准了。
老板能否合法地将雇员开除,完全取决于老板和雇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契约。如果雇佣契约条款里写明了这一条,凡有刑事犯罪记录者,一律不予录用,或录用后发现有刑事犯罪记录则即刻开除,那么,老板此时开除雇员就是无话可说的。但如果雇佣契约里没有这一条,则老板就无权开除雇员。这就是法律契约论的法理基础,一切均以双方自愿签订的契约为准。顺便多说一句,虽然加拿大把无犯罪记录看得很重,如移民加拿大的申请都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但在加拿大的公司雇佣合同里,未必都会有这个要求。笔者移民加拿大这10几年,找过N份工作,只有一家需要这个记录,我为此还去多伦多警察局专门开了一次无犯罪记录。
那么,如果雇佣契约里并未写上有刑事犯罪记录就不得录用这一条,甚至老板雇佣此员工时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雇佣契约,而老板却滥用权力,依然将雇员开除了,这又会带来什么后果?此时,雇员即便处于是戴罪之身,依然可向劳工部门投诉老板违约。劳工部门通常会做出如下调解处理:希望老板收回解雇依然录用该雇员,但雇员此时必须承诺不再犯案,双方可在劳工部门的调解下重新签订雇佣契约,加上若下次犯案,就不得继续受雇的条款。如果此时老板还不愿意怎么办?劳工部门从公司正常经营的角度来考虑,通常也不会硬性强迫老板一定要雇佣他决意要开除的雇员,此时劳工部门会认定老板违约,属于非法解雇。为此,这会判老板要对雇员给予一次性的、金额巨大但仍然合理的经济赔偿,通常雇员的工龄越长,赔偿金额越大。
可见,以上雇员大婶偷面包的案例如果发生在加拿大,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局:人们的同情心和法理是一致的,都偏向大婶雇员这一边。显然,加拿大这样的处理,远比中国社会里老板与雇员的关系就是权力和服从的关系,更显公平合理,关键在于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说明了,虽然加拿大和中国一样,都自称是法治社会,但一个是建立在法律契约论基础上的协议社会,另一个则是建立在法律意志论基础上的权力社会。协议社会是由契约的双方或多方讨价还价谈判、然后形成多方相互制约、妥协的社会,这导致协议社会可以不断协商调整,从而形成合理的社会格局。但权力社会里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定的,有权者可以决定一切,所以,权力社会只是由有权有势者主宰的。生活在权力社会下的百姓,其利益是得不到保障的——这就是中国老百姓日子难过的本质原因。今日之中国,贫富差距之所以越拉越大,笔者认为,这并非由于某种经济或政策上的原因导致,而是在于全民法制观念的问题:中国人的法制观念中并未充分地尊重人权,生活在底层的百姓也不知道如何讲理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关于权力社会和协议社会的较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可参见笔者6万字的长篇博文《对当今中国人的批判》,在此就不予赘述了。本篇短文只想在此做些进一步的分析:西方的协议社会和中国的权力社会之本质区别,在很大程度上还体现在其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协议社会能进一步衍生出公平的法律游戏规则,而后者权力社会则很难生成什么对契约双方公平的规则,它只能是弱者向强者单向地下跪磕头;前者协议社会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之际,往往需要寻求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人士来做鉴定,而后者权力社会下的裁定者,只能是更高一级的权力机构,所以当今世界只有中国,才有其独特的上访文化。进而,前者的协议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很难想象,北美地区将来会爆发任何推翻某种统治或某种制度的革命,而后者的权力社会则是靠权势压人,这必然难以服众而极易导致暴力革命。
为此,笔者再举一个劳资纠纷罢工之游戏规则的例子,来说明协议社会下契约双方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资方老板赚钱赚勐了,却不愿意给劳方的员工涨工资而引发了不满,怎么办?员工可选择集体罢工:而罢工行为就要符合依法制订的游戏规则。员工罢工当然没有工资,但老板却不能在罢工期间找替工,更不能以罢工为由而把罢工的员工开除,只能依靠公司管理层及不愿罢工的员工一起加班加点来继续维持公司的运作。双方博弈,看谁最后能扛得住?折腾几周月以后,若资方扛不住了,就只得请罢工的员工回来上班并给他们加工资。同样地,若劳方扛不住没有工钱的生活压力了,也只好忍受以往的工资水平,乖乖地再回去上班。正是以上这种游戏规则,起到了西方协议社会下调剂贫富差距的作用,如罢工往往出现在企业的辉煌、鼎盛时期:资方赚大钱了,劳方也要相应地水涨船高。但企业若效益下滑要裁员的话,被裁员工却只能抱头痛哭乖乖走人,笔者在加拿大办媒体近10年,还从未发现过裁员的企业中,会有任何罢工等劳方行为过激的报道。
但是,从法律意志论出发的中国权力社会,却不存在着这种游戏规则,罢工出现的时机往往与协议社会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效益好的公司老板就是爷,其员工待遇定比其他单位稍强,罢工怎么可能发生?中国社会出现罢工之际,往往都发生在企业崩溃的前夜,如连续多月发不出工资之时:此时罢工可能只是企业内部曲终人散前的最后一曲泄愤绝唱,而起不到任何调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了。事实上,中国人从来就没有建立起契约下的平等的意识,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调剂统治者和被统治之间利益分配的游戏规则而言。中国人只有对权力或权威的顶礼膜拜、下跪磕头。自古以来,就只有臣向君下跪、奴才向主子下跪、百姓子民向父母官县太爷下跪,而绝不可能反过来:即便皇上犯了错要下达“罪己诏”,但绝不至于要双膝下跪来恳求臣民谅解。下跪绝非平等的游戏规则,而只是专制的权力文化。
另外,在协议社会里,除了以上按游戏规则来博弈以外,另一更常见的解决方案,则是通过契约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来做鉴定、评估或裁定。这既体现在出现了争议之后的事后裁定,如前述大婶偷面包案例中,警察和劳工部门都属于第三方的事后裁定。但更常见的是,人们在契约签订之前要做好事先的评估。例如,屋主向银行贷款买房之前,就需要第三方的房屋评估师来给房子定出市场价值评估以确定贷款额度,屋主给房子买入火灾保险之前,也需要请评估师来估出房屋若失火要重建的费用。显然,以上两种评估虽然都属房屋价值评估,却性质不同,需要两类不同的房屋估价师来做。在协议社会中,正是这类精细分工的专业评估意见已经预先写入到了契约里,才有效避免了契约双方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但在以权力为核心的当今中国社会,许多争议都是不大可能找到认可的第三方来鉴定、评估或仲裁的。例如,中国目前城市建设的拆迁问题,拆迁户认为房产值100万,但开发商只同意支付50万,谁有话语权来决定对错?虽然当今中国也有了房地产评估师这个职业,但问题就在于,专业评估师没有权力,无论是拆迁户还是开发商,都不会认同其评估之权威性。拆迁户认为不公,就只能去找开发商的上级主管去论理。这样,上访就成了中国人寻求公平的唯一通道:在居住所在地上访解决不了,就到省府,省府上访还解决不了,就进而上访到北京中央政府….
当今中国的一切基本都与国际接轨了,唯有与世界其他国家所不同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似乎就是上访文化。笔者好旅游,走过世界的N个国家,每到一座城市,本人通常都要参观一下各级政府机构。笔者所见,世界上的几乎所有国家之政府门前,都是游客积聚地,人们可自由进入政府大楼内部轻松拍照留念,但唯有中国例外:政府门前经常聚集着一批上访者,或静坐或集体要求见市长、省长。这就极具中国特色:人们不是依靠司法判决而是权力裁定来解决纠纷。
进而,如果说西方协议社会是一个可以通过契约商定、游戏规则和第三方评估裁定,而实现公平和平等的话,那么,中国的百姓若下跪、上访还解决不了问题,就只能站起来拼命了,这就立马从顺民突变成了暴民。在中国社会里,和平时期的下跪、上访之顺民行为和革命年代之群体的暴民行为,实际上就是一枚硬币之两面,或者说,下跪、上访和暴民,构成了中国权力社会下的三位一体。正如最了解中国人的鲁迅先生所云,纵观中国人的历史,只有两个时代: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和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前者就是权力社会下的顺民时代,后者则是暴力革命下的暴民时代。为何只有中国才会出现这两个时代的交替?原因就在于前文所述,中国文化里从来就没有一个讲理的法制文化氛围。
这就要谈到当年黄炎培先生在延安对毛泽东的提问:“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而毛泽东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在当今许多人看来,毛泽东当年的回答,似乎是对民主制度的讽刺。但我在此要说,毛泽东的这一回答绝不是讽刺。更确切地说,这只是表明,毛泽东先生当年所理解的民主,和我们现今所理解的民主,并不是一个含义。
细读毛泽东早在1920年代写下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关于阶级压迫的极端观点,并将其类比毛泽东晚年提出的继续革命的理论,文革这样的大民主要每隔七、八年来一次,我们不难发现,毛泽东当年在延安对黄炎培的回答,与他早年及晚年的思路,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毛泽东所理解的民主,就是共产党革命的指导思想,即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也包含着共产党执政后文革的大民主:这样的暴力革命指导思想下的民主之逻辑前提是:任何人只要上台并把持了权力,那就必然导致阶级压迫,连共产党人上台后都必然会蜕化成为走资派,即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既然当权派都必然会去剥削压迫他人,那么,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多数人联合起来去反抗少数人的剥削和压迫,这就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讲来讲去还不管用怎么办?那就得每隔七、八年再来一次行动——在毛泽东他老人家看来,符合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就是民主。所以,民主和暴力革命并不矛盾,上个世纪中叶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推翻地主资本家,而文革之大民主则是打到走资派。但是,通过这种民主运动的方式,能够跳出黄炎培先生所提出的周期律吗?
在某种意义上,毛泽东的以上暴力革命式的民主运动,或称群众运动,也许能够跳出了社会发展的兴衰周期律:因为这样的群众运动,导致了人人都生活在随时可能被剥夺的恐惧之中。为此,恐惧导致了人性中要升官、发财的追求,甚至爱美的本能愿望都会全部泯灭,人人都被迫无欲则安,谈不上有任何发展。这样,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整个国家,没有了发展,自然也就不会陷入由发展而导致的起伏跌宕之周期律了。但是,这样的暴力革命之大民主的群众运动,必然也会产生违背人之本性的两大误区:
第一,人的本性中对幸福的追求,是不会和斗争联系在一起的。毛泽东的经典语录,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之其乐无穷。这当中的乐,毛泽东他老人家本人在其坐山观虎斗之高高在上的境地上,或许能享受到,但对于普通的黎民百姓而言,这种斗争顶多能带来一时的痛快,却无法享感受到其中有何持续的乐趣。人的天性不可能是相互好斗的,这是个最大的问题。
第二,按照继续革命的理论,若每隔七、八年就要来一次推翻当权派之剥削和压迫的暴力革命,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因为没有延续性而将遭到严重的破坏,这当然不符合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规律,也与社会主义原则,不断满足人们对物质和文化的需求是相矛盾的。
所以,文革中的这套继续革命的主张,虽然一度得到了民众的热烈追捧,却在实践中难以为继。这样,才有了邓小平的经济改革。邓小平取消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暴力革命式民主,不断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对经济平稳发展,当然行之有效。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当年黄炎培先生所提出的周期律问题似乎仅仅只是暂时得到了回避,而并未将其彻底解决:中国当今权力社会的实质没有改变,由下跪、上访到暴力革命的权力社会之演变模式,依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潜在危机。为此,既然我们彻底否定了文革、放弃了继续革命的主张,那么,我们应当要有一套什么样的理论指导思想来取代它?这才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了今天,愈来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摸着石头过河,只可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不可能成为永久性的指导方针。
但愿本文能抛砖引玉,以引导出一个解决周期律问题的新思维:除了暴力革命之“民主”方式之外,中国人似乎还可有另一条思路,那就是共和。事实上,五四运动后的近百年来,中国人并不缺乏民主的思想,但迄今仍少有共和的概念,这与中国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极不相称。今日之中国最迫切需要的,就是穷人和富人共和,他们理应和平相处,而不是每隔七、八年就来一次多数穷人对少数富人的暴力推翻。那么,如何实现共和呢?或许这就是一条新思维:中国首先要建立起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契约意识,从而人们能以预先商定好的契约来取代权力意志,作为人们行动的准则,这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社会发展陷入周期律:既然一切后果及对策都在预先商定好的契约中写明了,就不会出现什么“事情正在发生变化”、已经“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了,以至于要采取什么“阳谋”或“果断措施”,才能解决问题。所以,把中国历史沿袭的权力社会改造成以契约为基础的协议社会,才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
赵平波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38608b0101714b.html
曼省华人网 http://mbchinese.ca:曼省华人网 » 中国人与加拿大人大不同:讲理的讲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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